庭審顯示,在與小胡同居的同時,陳輝還於2011年在網上認識瞭女子謝某。2012年1月、2月期間,陳輝與謝某6次約會並發生性關系。陳輝還曾給謝某發短信:“我和你在一起,自由、輕松。”

本案法理基礎是什麼?

公訴人認為,陳輝具有殺人動機、具有殺害小胡的時間和空間條件。陳輝與小胡同居3年,存在很多問題。陳輝女兒與小胡不和,經常吵架,弄得陳輝也經常與小胡發生糾紛,轉而尋找其他慰藉,與另一名女子謝某交往。因為子女、經濟、感情上的問題,陳胡二人存在相當尖銳的矛盾,多次發生相當激烈的肢體沖突。

開庭之後,死者傢屬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小胡雖有過失敗的婚姻,但對生活表現得非常樂觀。

雲南省航務管理局規劃處原處長陳輝的女友小胡被人殺害瞭,誰是真兇?是陳輝嗎?前天,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到尋甸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故意殺人案。陳輝在法庭上說:“我是一個知識分子,一個大學畢業生,手無縛雞之力的書生,我長這麼大雞都沒殺過何況殺人?”他還表示希望法庭還他清白、警方盡快抓住真兇。公訴機關稱,陳輝就是殺害女友的真兇。

小胡死前穿著睡衣、睡褲,死前活動空間為傢中,全身沒有任何反抗傷,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時間為3月8日夜間,而當晚與小胡共處一室的陳輝有充分的時空條件。小區保安證實,3月9日中午,陳輝開車回過傢。而監控視頻顯示,陳輝當晚到過尋甸的莊園。

公訴人和民事原告的律師都認為,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陳輝拒不交代事實,無法查清作案具體細節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證據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證實陳輝殺害瞭小胡。

代晨坦言,雖然犯罪嫌疑人陳某被法院判決無罪瞭,但對於胡女士一傢而言,確實有冤屈,刑事案件已經無法走下去,隻能通過民事案件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法院根據立案登記制度,會進行立案。在代晨看來,這樣索賠有一定的法理基礎,所以還是堅持提出瞭民事訴訟。

關鍵詞4 指紋

案發兩年後,昆明市檢察院指控稱,2012年3月8日深夜,陳某在傢用鈍器將穿著睡衣的胡女士殺死。第二天,他開著車將其屍體拉到尋甸縣紅色莊園 他住所後的地方掩埋。當天,他拿著胡女士的手機給自己發瞭信息,稱遇到多年的朋友要去吃飯不回傢。電信部門提供的證據表明,胡女士的短信是從海事局發送的。此外,陳某所在單位的監控視頻顯示,陳某當時在辦公室,而胡女士當時已死亡,不可能發短信。此外,在紅色莊園內挖出的屍體,由膠帶層層包裹,警方在包裹的膠帶上發現瞭陳某的帶有胡某血跡的指紋。多組證據證明,陳某涉嫌故意殺人。

2012年3月8日晚,矛盾再次爆發,陳輝用鈍器打擊小胡頭部,致其顱腦損傷死亡隨後他將屍體藏在小區的房子內,第二天一早正常去上班。當天中午,他驅車回小區,用毛巾、塑料袋、膠帶包裹屍體後從6樓搬到車上。晚上11點,他開車來到尋甸紅色莊園,將屍體掩埋在空地上。打掃紅色莊園房子,清理作案現場後,驅車回到昆明。

在陳輝的莊園裡找到

找不到小胡,傢人正想離開,突然在紅色莊園的房屋北邊一塊空地上看見一堆新土,眾人去挖,竟挖出瞭小胡的屍體,小胡傢人急忙報警。3月21日,陳輝被警方刑事拘留。

雲報全媒體記者 熊波 實習生 和麗珍

時間:2012年3月至前天

公訴機關稱就是陳輝

關鍵詞7 短信

本報記者 夏體雷

記者

關鍵詞5 真兇

律師代晨說,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標準更為嚴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認定一個人有罪,必須要排除合理的懷疑。而民事案件它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也就是說,一個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大於不存在,那麼就可以認定這個事實存在。這就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的差異所在。所以才會有本案的訴訟。

關鍵詞1 失蹤

讓外界不解的是,此案刑事判決已塵埃落定,為何受害方如今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呢?對此,受害方傢屬的代理律師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代晨解釋說,其實本案刑事部分在昆明中院開庭審理的時候,他們就提出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考慮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精神損害賠償金部分不會得到法院支持,於是他們決定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

他涉嫌殺害情人證據不足判無罪

案情回顧

去年5月19日,昆明中院一審判決陳某無罪。隨後,雲南省檢察院提出抗訴。2015年11月2日,雲南省高院作出裁定書,準許省檢察院撤回抗訴。

據屍體檢驗報告顯示,小胡死亡時間距屍體檢驗時間5天左右,死亡時間應在3月8日晚至3月9日竹北產後護理之家凌晨。

代晨說,這個案件確實經歷瞭很大的曲折,包括退回補充偵查就好幾次,還差點就作出瞭不予起訴的決定。通過傢屬的不斷申訴,案件才得以開庭審理。

到案後,陳某否認殺害胡女士,從而也導致本案成為“零口供”的公訴案件。昆明中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某故意殺人,現有證據僅證明被告人接觸過被害人,並在膠帶上留下指紋,並不能形成被告人故意殺人的證據鎖鏈。

說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3月8日晚,陳輝在昆明市盤江東路某小區的傢中使用鈍器打擊小胡頭部,致其顱腦損傷死亡。陳輝就是殺害女友的真兇,但為掩蓋犯罪事實,第二天他將屍體移至尋甸掩埋,其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陳輝拒不承認殺害女友

小胡的傢人聞訊趕到昆明,和陳輝一起到處尋找小胡。

現年52歲的陳輝,曾任雲南省航務管理局總工程師、規劃處處長、局長助理等職。

經過審理本案將擇期宣判。

小胡傢人說,小胡沒工作,她曾多次催促陳輝領《結婚證》結婚,但陳輝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沒給小胡一個名分。2012年3月,小胡給陳輝最後期限,要求他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去領取《結婚證》。為此,小胡還讓陳輝寫瞭一份50萬元的欠條。並說到期不去領證,就舉報陳輝收受回扣、開公司洗黑錢;陳輝腳踩多隻船、道德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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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陳輝和女友

關鍵詞3 結婚

陳輝和女竹北產後月子中心推薦友未領結婚證

受害一方仍索賠81萬元

2009年9月,小胡與陳輝通過網絡相識後開始同居。此時,陳輝已離婚,帶著15歲的女兒,小胡帶著3歲的兒子。

雲南海事局原處長涉嫌殺死情人案續:被告無罪釋放

3月13日,小胡傢人開著陳輝的車到昆明尋甸紅色莊園找人。這裡有一處莊園是陳輝與前妻一起買的,雖然登記在他前妻名下,但一直是陳輝在使用,陳輝曾多次帶小胡及其傢人去過莊園。

地點:昆明 尋甸

膠帶紙上有陳輝的指紋

公訴機關出示的鑒定書及情況說明顯示,捆綁小胡屍體膠帶紙的光面及粘面均提取到瞭4枚指紋,都是陳輝的。其中兩枚為血潛指紋,也就是說陳輝先接觸小胡的血之後再接觸膠帶紙形成的;而且在捆綁屍體的物品上發現瞭大量陳輝的DNA。

被告

刑事上已認定無罪民事賠償證據不足

女友去哪啦?

索賠81萬餘元有一定法理基礎

2012年,胡女士突然失蹤,傢人立即報警。隨後,胡女士屍體在尋甸縣紅色莊園內的一個深坑裡被發現。經公安機關偵查,雲南省海事局原處長陳某成瞭殺害胡女士的犯罪嫌疑人。

關鍵詞6 動機

矛盾尖銳多次發生沖突

雲南省海事局原處長陳某涉嫌殺死情人一案(本報曾報道),並未因法院的無罪判決宣告結束,1日9時,死者傢屬一方狀告陳某的民事索賠案在五華區法院西站法庭開庭審理。明知刑事案件被判無罪,受害方為何還要堅持民事維權訴訟,索賠81萬餘元呢?

庭審中,被告本人並未出庭應訴。面對受害方的訴訟,被告方的代理律師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殺害瞭胡女士,胡女士的死亡結果也與被告人沒有關系。況且,在刑事部分本案被告人已經經過法院的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無罪。說明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沒有實施殺害被害人胡女士的行為,原告方提出民事賠償證據不足。

公訴人稱死人不可能發短信

公訴人稱,陳輝雖然否認作案事實,卻未能提出任何合理解釋。相反,為瞭掩蓋犯罪事實,他還編造小胡外出失蹤的假象。第二天,陳輝用小胡的手機和自己發短信,自編自演制造胡失蹤的假象。而據電信運營商出具的情況說明,3月9日上午8點、下午3點,陳輝與胡的手機有通話和短信,而兩部手機都屬於一個通信基站(其傢和單位分屬兩個通信基站),也就是說兩部手機處於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雲南省航務管理局的監控視頻顯示,陳輝當時在辦公室,此時小胡已經死亡,死人是不可能發短信的。唯一能解釋的就是陳輝控制瞭兩部手機。

關鍵詞8 口供

5年前,陳輝通過網聊,認識瞭比他小15歲的四川妹子小胡,兩個月後就同居在一起。2012年3月10日,陳輝到派出所報案稱:“我女友小胡失蹤瞭!到底去哪兒啦?我也不知道。”並說3月8日小胡還和他在一起,後來就再也聯系不上瞭。

小胡的死亡,與陳輝有關系嗎?陳輝被警方刑事拘留後,拒不承認是他殺害瞭女友。

原告

關鍵詞9 感情

自稱拍瞭婚紗照準備結婚

陳輝說,他對女友小胡很滿意,沒有必要殺死她。

陳輝說:“小胡比我小15歲,娶(遇)到她是瞌睡遇到枕頭,我很滿足瞭。經濟上我都可以滿足她,我們沒有任何不可調和的矛盾。我們拍瞭婚紗照,準備結婚瞭,她的兒子也改名跟我姓陳。”

“我們都看過福爾摩斯,要真是我作案,我埋屍怎麼可能不戴手套?”他的話音剛落,小胡的哥哥胡江陽一聲怒吼,從原告席上站起來沖向被告席要打陳輝,陳輝嚇得差點從凳子上跌下來。

關鍵詞10 賠償

死者傢屬索賠77萬元

小胡的傢屬委托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晨提起瞭附帶民事訴訟,他們向陳輝索要77萬元損失。陳輝稱他沒有殺人,可以有些人道主義補償,但沒有賠償義務。

回顧

案件竹北產後月子中心推薦:故意殺人

因案情復雜,此案將擇日判決。

關鍵詞2 屍體

今年5月20日,被害人胡女士的母親等傢屬向法院遞交瞭民事起訴狀,將被無罪釋放的陳某告上法庭,索賠損失79萬餘元,並索賠2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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